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宣布,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丙酸进行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调查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内丙酸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自2024年7月21日起,对被调查产品征收43.5%的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进口经营者需向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追溯征收自2024年4月20日至7月20日的保证金。对新出口商和期间复审有相应规定,对终裁决定不服者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29号 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丙酸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3年7月21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3年第2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丙酸(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丙酸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4年4月19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内丙酸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调查机关最终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内丙酸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4年7月21日起,对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丙酸。
被调查产品名称:丙酸。
英文名称:Propionic acid,简称PA。
分子式:C3H6O2
化学结构式:
物理化学特性:丙酸在常温下通常呈无色或微黄色液体,有刺激性气味,易燃,可与水混溶,也溶于乙醇、乙醚等有机溶剂。丙酸化学性质活泼,可通过化学反应生成盐、酯、酰氯、酰胺、酸酐等其他化学品。
主要用途:丙酸是重要的精细化工产品和有机合成原料,主要用于生产防腐剂、防霉剂、除草剂、医药中间体等,广泛应用在食品、饲料、农药、医药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155010。
对美国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所有美国公司 43.5%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4年7月2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24年4月20日至2024年7月20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前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24年7月21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美国未在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间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间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公告自2024年7月21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丙酸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pdf
商务部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