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捕捞海域受到污染物,如放射性污染物影响,已经污染或可能污染输华野生水产品。
(三)未直接或间接添加双方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添加双方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经主管当局检验,输华野生水产品有毒有害物质和食源性致病微生物符合双方食品安全和卫生要求;
(四)所有输华野生水产品依照中国和乌拉圭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检验,经主管当局检验检疫,是卫生的、安全的,适合人类食用,未发现任何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病理指征,未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列明的和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
(五)捕捞、加工、包装、储存、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均符合双方相关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同时符合冷链的相关安全卫生要求。
五、证书要求
乌拉圭向中国出口的每批或每一集装箱野生水产品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乌拉圭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议定书》的有关规定。乌方应在卫生证书中完整填写从捕捞、加工、包装、存储、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中涉及生产企业信息,包括加工厂、捕捞船、运输船、加工船和独立冷库的名称和注册编号等,不得遗漏上述任何环节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
证书用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印制(填写证书内容时英文和西班牙文为必填语言)。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乌方应及时将卫生证书样本、官方签发机构及其印章、官方签字兽医官名单及其签字等资料提供中方备案。如证书样本的内容和格式有变更,乌方应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
六、包装和标识要求
乌拉圭输华野生水产品应有外包装和单独的内包装。内外包装应是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满足防止外界因素污染的要求。
进口直接进入中国国内消费市场的水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西文标签,内容包括: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保存条件、生产方式(野生捕捞)、原产国、生产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及注册编号、生产企业地址(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标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非直接进入国内消费市场(包括用于加工原料、复出口)的,其外包装应标注本条各项信息。
以预包装形式输华的野生水产品,预包装的中文标签应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
七、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对乌拉圭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进口检验检疫。
对于不符合中方要求的产品,中国海关依法对相关的产品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国海关将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禁止进口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