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发布通告
提醒相关企业和个人谨慎销售可制毒物品
为依法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制毒物品的管控,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11月16日向全社会发布《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通告》。
《通告》共十二条,归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制毒物品的管控规定,以及针对邮政、快递企业、物流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关于防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制毒物品违法犯罪的相关规定,以提醒相关企业和广大群众在从事经营活动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预防制贩走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制毒物品违法犯罪,同时防范因销售非列管化学品和相关设备,被境外执法机构“长臂管辖”“钓鱼执法”风险,维护我国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通告
为依法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制毒物品的管控,保护我国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醒相关企业和广大群众在从事经营活动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0条之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明知他人将使用某种非列管化学品及设备非法制造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而仍然为其生产、销售、运输或进出口非列管化学品及设备的,按照制造毒品犯罪共犯论处。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21条之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相关规定,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根据《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47条之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严禁个人携带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境。个人携带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进出境的,应当以自用且数量合理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